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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安与深圳市唯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伟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165号
案件名称王伟安与深圳市唯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伟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伟安;深圳市唯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伟钦;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165号原告:王伟安,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唯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中电(万商汇)数码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伟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伟钦,男,汉族,1994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富,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菲,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div>法定代表人:翁克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圣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粉荣,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安诉被告深圳市唯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伟钦、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9××××.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伟安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伟安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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