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初283号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长贵,女,1967年5月9日生,汉族,居民,万家超市经营者,住滨海县。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长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