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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丹青阁工艺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4民初14211-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丹青阁工艺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丹青阁工艺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14211-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丹青阁工艺品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自编****经营者:徐大平,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正飞,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丹青阁工艺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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