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16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宁波太平洋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
被告:德阳市区畔岛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北路北光商住楼**。
经营者:冯文菊。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太平洋卫浴有限公司、被告德阳市区畔岛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太平洋卫浴有限公司、被告德阳市区畔岛建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