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02民初1257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塔区永久超市,注册经营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路**。
经营者:孙荣玖。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诉被告白塔区永久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诺曼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曼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