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845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屹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94号1栋1单元1202号。
法定代表人:曹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屹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屹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屹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