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12832号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春暖花园铺A27。
法定代表人:邹铭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铭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华国国际五金化工塑料原辅料物流区(**)****。
法定代表人:李诗蔓。
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泰铭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泰铭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泰铭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