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民初16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香河县渤海烟酒副食店,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康宁路。
经营者:陈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新绣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河县渤海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