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681号原告:重庆兴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井村滨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616X7G。
法定代表人:包倩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顺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社区西环路**朝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QDT5E。
法定代表人:洪海。
原告重庆兴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顺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原告重庆兴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兴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兴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