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25号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向东,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泰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龙,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泰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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