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525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学鹏,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冠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久祥,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8]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鹏、张久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鹏、张久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经事先预谋,2017年5月和8月份,被告人李学鹏、张久祥将由他人制造的假冒山东鲁某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鲁某”牌智能水表132块和180块分别销售给山东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装于冠县世纪昌隆小区和育龙庄园小区住宅楼。
312块水表销售金额共计67440元。
被告人李学鹏、张久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鹏、张久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故意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学鹏、张久祥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学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久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