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民初9101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佳,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嘉佰惠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江桥。
经营者:陈旭康,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嘉佰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