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136号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袁冰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蔡光渊,首席执行官。
被告:上海挚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
法定代表人:蔡光渊,首席执行官。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海长海医院),地址为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钟海忠。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挚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