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082号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浙江真爱服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华市汇丰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孝顺镇中街村(金华市汇丰换向器厂内)。
法定代表人:何俊。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汇丰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判令被告金华市汇丰日用品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8月13日,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