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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芹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5知民初34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芹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芹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3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210920456。

被告:王芹芹,女,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芹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芹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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