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民知初6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MD0191879K。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正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恒大华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0NJPG10。
法定代表人:张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国际公司)因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舞钢市正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公司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起诉请求的第三项“判令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正百公司赔偿宏联国际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正百公司赔偿宏联国际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费用)”,并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