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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与舞钢市正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民知初6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与舞钢市正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舞钢市正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民知初6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MD0191879K。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正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恒大华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0NJPG10。

法定代表人:张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国际公司)因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舞钢市正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公司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起诉请求的第三项“判令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正百公司赔偿宏联国际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正百公司赔偿宏联国际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费用)”,并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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