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喻素容假冒注册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刑申58号
案件名称喻素容假冒注册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喻素容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川01刑申58号 喻素容: 你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7)川01刑终857号刑事裁定,以案涉被扣押的待售洋酒大部分系半成品,应按成本价而非市价计算,且涉案销售额未将正规红酒销售额及商品的成本予以扣除,由此导致对你量刑过重,且你仅系陈治贵聘请的工人,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并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一、二审认定的销售金额是否包括了正规红酒未予扣除,且扣押的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应按成本价而非市场价计算,由此导致犯罪金额计算有误的问题。

根据本案现有在案证据,由于物流公司发货单载明的货品及收货人情况与陈治贵在公安机关供述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的发货情况、收货人一致,并与同案犯杨汉平、你的供述亦能相互印证,同时,通过物流单据核查到的购买者也证实购买的均为洋酒,加之陈治贵在公安机关多次稳定供述均称其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全部通过物流销售,从未提出有通过物流公司销售红酒的事实。

此外,由于本案现有在案的经陈治贵签字确认的制假现场指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扣押文书、入库单、条码及情况说明等能相互印证,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程序合法,案涉被查获洋酒因已完成灌装、压盖、帖标等程序,应当认定为待销售的成品洋酒,一、二审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其数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综上,原审认定喻素容参与犯罪金额并无不当,原审据此对喻素容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你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

经审查,你与同案犯杨汉平受陈治贵雇佣,实施清洗、灌装、贴标、装箱等行为,分工明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

且根据你本人稳定供述,可以推定你在分工操作的过程中,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参与制作假酒,存在犯罪的故意。

故原审认定喻素容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