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992号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葛市和尚桥镇太平村**,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生菊,身份不详。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彭生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王迎军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