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526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琦,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洪大文体用品批发商场,,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阿玛尼商务酒店百乐商城内 经营者:李红,女,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义,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西市。
与李红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莱西市洪大文体用品批发商场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