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海县滨淮镇淮海超市,住所,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兴淮路南侧div>经营者:王志标。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苏09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滨海县滨淮镇淮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