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民初5007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天誉大厦**。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林,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万聚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望成大厦**5812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青。
被告:孙青,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岑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亿万聚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万聚丰公司)、孙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尚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浩佳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亿万聚丰公司、孙青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岑公司诉称:原告系名“och1JY3026260(4-6)”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于2017年3月12日发表上述作品,并申请了版权登记。
2017年4月18日,原告在广东省版权局获得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的《作品登记证书》,依法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
原告是著名女装品牌“ochirly”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涉案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识别度,与上述“ochirly”的商标具有相当的关联度。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天猫平台上开设圣索樱旗舰店销售侵犯上述美术作品的产品。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亿万聚丰公司侵犯原告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号著作权;
2.被告亿万聚丰公司立即停止一切销售方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3.被告亿万聚丰公司立即销毁带有原告著作权图案的全部侵权商品库存;
4.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1万元;
5.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1870元、差旅费等共10000元的合理费用;
6.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广东省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作品登记证书》,该登记证载明如下: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作品(制品)名称为“och1JY3026260(4-6)”,作品类别为“F美术”,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首次出版/制作时间为2016年11月2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3月12日。
上述登记证书的附图为“och1JY3026260-4”“och1JY3026260-5”“och1JY3026260-6”幅图案,其中“och1JY3026260-5”是两幅“猫头”的美术作品图案。
2017年12月6日,原告委托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指派经办人林晓林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其进入“圣索樱旗舰店”天猫网店购买相关商品并打印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林晓林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打开浏览器进入天猫网站登录界面,搜索“圣索樱旗舰店”,点击进入该网站,弹出的下拉菜单,点击该菜单中“工商执照”右边图标,弹出网页;
后在网页账户栏输入账户、密码,点击登录;
点击页面上“所有宝贝”,点击“卫衣女连帽2017秋冬装新款韩版bfulzzang宽松加绒加厚港味外套潮”链接进入相关页面,加入购物车,点击结算链接进入相关页面,点击“提交订单”链接进入相关页面,点击“确认付款”;
后点击网页中的“查看交易详情”,显示订单号为“104953848633675664”,并将上述操作过程实时打印并附有打印件共13页。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7年12月13日出具的(2017)粤广海珠第46583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同月12日,林晓林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其收取于2017年12月6日在“圣索樱旗舰店”天猫网店上购买的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林晓林在相关网购指定的收货地址经由丰巢快递柜领取了一个包裹,该包裹邮单号为400122862839,由公证人员拍摄封存并交与林晓林保管。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7年12月20日出具的(2017)粤广海珠第46600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同日,林晓林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打印网页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经办人林晓林打开浏览器进入天猫网站登录界面,在网页账户栏输入账户、密码,点击登录,查看订单号为“104953848633675664”订单详情和物流信息。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的(2017)粤广海珠第46616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证封存物封存完好,当庭打开(2017)粤广海珠第46600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封存公证物,封存物有快递单(单号为400122862839)以及白色连帽女式卫衣一件,该卫衣在帽子位置印有猫头图案一个。
经比对,该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案在构图、基本轮廓均一致,不同点在于猫眼的颜色存在区别。
另查,根据(2017)粤广海珠第46583号公证书第5页“圣索樱旗舰店”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网站经营者为被告亿万聚丰公司。
被告亿万聚丰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6日,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股东为孙青,个经营范围包含“服装;
女装等等”。
原告为证明其维权开支提供了票面金额共为1870元的公证费发票3张以及2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均为本案支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涉案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交了广东省版权局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号《作品登记证书》证明原告拥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有权就任何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购买被控侵权衣服的过程经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加以证明,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依法采信上述(2017)粤广海珠第46583号、(2017)粤广海珠第46600号以及(2017)粤广海珠第46616号公证书同时认定被告亿万聚丰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网店平台上销售了涉案侵权服饰。
在涉案侵权服饰上印有的图案经比对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被控侵权美术图案虽然在细节方面存在差异,但基本构图元素、相对位置、核心设计均一致,两者构成实质上的近似。
因此,被告亿万聚丰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销售的被控侵权服饰上使用了与原告美术作品相近似的印花图案,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亿万聚丰公司销毁库存侵权服饰、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称尚未发现亿万聚丰公司还有销售侵犯其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并撤回第二项“被告亿万聚丰公司立即停止一切销售方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诉请确认被告吻柔服饰公司侵犯原告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号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认定,而非权利确认,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请在判项中不予列明。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亿万聚丰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清,故本院将综合考虑美术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艺术价值、市场价值、市场价格以及被告亿万聚丰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持续的时间、造成的影响、侵权商品的价格、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3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被告孙青是否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经查,被告亿万聚丰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股东为孙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孙青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孙青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亿万聚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侵犯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号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服装;
二、被告深圳市亿万聚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被告孙青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亿万聚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2025元,由被告深圳市亿万聚丰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孙青共同负担675元。
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