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271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地区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符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高桥大市场西大门**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源浩食品商行,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
经营者:李苗,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源浩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高桥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龙兴盛审 判 员 杨文滔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思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