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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创亿窗帘店、王念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桂01民初509号
案件名称南宁市创亿窗帘店、王念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创亿窗帘店;王念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509号 原告:王念,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创亿窗帘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经营者:潘宏雷。

原告王念与被告南宁市创亿窗帘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王念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念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念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念负担。

余款16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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