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853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渭塘喜洋洋豆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星街199号1幢103室。
经营者:张德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萌,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渭塘喜洋洋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