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皮晓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702号
案件名称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皮晓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皮晓波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初702号原告: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252号合肥工大汽车工程技术研究院研发中心408、409-2、4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皮晓波,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翔,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奥力公司)与被告皮晓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被告皮晓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力公司诉称,其是由中国科学院合肥智能所于2002年成立的股份制企业,现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的全资子公司合肥中科研究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院属企业,公司依托研究院和高校原始创新成果和新兴产业前沿技术的优势,主要从事智能技术、医学信息获取与处理、家庭健康、自动化控制等方面的应用研究与开发。

2014年9月,原、被告协商开发一款“小地球”(原名“三网再造”)再疗仪,由原告单独负责核心技术研发,被告负责销售。

双方商定后,原告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组织科技人员经过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实验、试用、改进等技术研发工作,终于研制成功并于2015年底产品定型、上市场销售。

但在技术研发过程中,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本属于原告的部分技术研发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直到专利授权公告,原告才知晓此事。

原告认为,诉争专利全部技术均为原告研发,被告对研发成果不享有任何权益。

现原告诉请判决:1、确认ZL20143052××××.1号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皮晓波答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隶属关系,原告仅是利用自身技术条件,为其定制线路板,将其专利转化为产品;

其自2009年就开始进行相关领域的专利申请,诉争专利是其多年经验积累的成果;

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诉争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是ZL20143052××××.1,专利申请日2014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日2015年12月2日,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权人、设计人均为皮晓波。

该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为地空磁电感应理疗机(三网再造),设计要点在形状,最能代表设计要点的图是立体图,本外观设计地空磁电感应理疗机(三网再造),通过电磁波与高压电磁场组合成天、地、海的三层磁电感应空间,是环境医学科学领域的人体保健理疗器械。

奥力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31日,经营范围为:智能技术产品、检测控制仪表装置与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工业自动化、网络系统工程;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与维修。

合肥中科研究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奥力公司的股东之一。

2016年11月28日,奥力公司与案外人原合肥忠科三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忠科公司)共同出具《关于小地球磁电感应地空仪相关单位隶属关系的说明》,内容为:各实验室、体验中心及相关单位: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中科院部分研究机构、实验室注册成立为科技公司。

小地球磁电感应地空仪,是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所属多个研究中心、研究所参与设计制造的电子健康产品;

其出品单位为: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所属院办企业“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和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销售部扩大后成立的“合肥忠科三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院新技术研发中心”隶属于奥力公司。

2016年12月6日,奥力公司与忠科公司共同出具《关于“移动小地球”产品有关情况汇报》,内容为:院领导、院地处:关于“移动小地球”产品的生产、宣传销售等有关情况,特向院领导汇报如下:1、基本情况:小地球项目由奥力公司与忠科公司共同合作开发;

其中奥力公司负责技术研发、生产等环节,三网公司负责产品的市场宣传、销售等环节。

2、上岛参观情况说明:(1)为了产品宣传需要,前一时期忠科公司组织部分客户上岛参观,进行科普宣传。

由于人数和频次较多,影响了正常的科研环境和秩序,这是我们考虑不周。

(2)为此,我们特做如下整改承诺:尽可能不安排,如有特殊需要,应严格控制上岛参观的人数和频次,时间尽量控制在周六、周日。

(3)对客户在上岛参观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各种纠纷,均由忠科公司和代理销售公司负全责。

3、咨询电话情况说明:(1)为显示技术权威可靠,以便促销产品,我们在推广宣传中,有奥力公司中科院背景的介绍。

因此,有少数客户为证实宣传信息,直接打电话到研究院,干扰了相关职能处室的正常工作。

为此,我们已对代理销售公司采取严厉措施,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2)我们将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证实产品相关信息的渠道,防止客户干扰其他单位正常工作。

(3)我们在产品宣传过程中,凡涉及中科院技术等信息,以后会更加慎重和规范。

在此情况汇报落款处,奥力公司处有公司签章及胡贵池的签字,忠科公司处有其公司签章及皮晓波的签字。

2017年1月14日,奥力公司与忠科公司共同出具一份《关于“小地球”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相关情况说明》,内容为:“小地球”磁电感应地空仪,由奥力公司自主研发生产,忠科公司负责市场推广。

奥力公司陈述,前述两份说明均由忠科公司股东汪群在两份说明出具当日、通过微信发送给奥力公司产品某代理商的负责人。

皮晓波认可奥力公司陈述的真实性,但主张该行为仅代表忠科公司,不是皮晓波的行为,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决定皮晓波的意思。

忠科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6日,股东为汪群、姚名启、皮晓波,法定代表人皮晓波任执行董事,汪群任经理。

2017年5月19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合肥科之芯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奥力公司当庭提交的“小地球磁电感应地空仪”产品及产品外包装,外包装箱印有“中科院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合肥忠科三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出品”、“六项专利”、“中科院新技术研发中心”等内容。

奥力公司主张该产品包括了诉争专利在内的六项专利,皮晓波对此无异议,但主张外包装上印刷的内容是为产品市场宣传需要而作了夸大宣传。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于2016年底发布公告称,小地球产品由忠科公司独家经营,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没有直接关系。

皮晓波于2009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先后申请并取得四项专利:“包装盒(中科开骨酒)”外观设计专利、“磁光仿生理疗房”外观设计专利、“磁光仿生理疗房(小巴马)”外观设计专利、“一种提高虫草功效含量的生物磁化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2014年11月28日提出名称为“一种高钙与虫草对人体多系统产生作用产品的组合配方”发明专利申请和名称为“一种具有多种健康环境电磁场的地空磁电感应理疗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014年12月11日又提出名称为“一种理疗机附属采集心血管信息提示理疗效果的蓝牙设备”、“一种理疗机配合使用的超声环境装置”等数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另查明,奥力公司还曾就“小地球磁电感应地空仪”产品所涉其他专利权属问题,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7)皖01民初191号、(2017)皖01民初191号、(2017)皖01民初191号。

本院分别判决驳回其诉请。

奥力公司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47号、(2018)皖民终44号、(2018)皖民终39号民事判决均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以上事实,由奥力公司提交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材料、ZL20143052××××.1号诉争专利文件、2016年11月28日《关于小地球磁电感应地空仪相关单位隶属关系的说明》、2016年12月6日《关于“移动小地球”产品有关情况汇报》、2017年1月14日《关于“小地球”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相关情况说明》、小地球产品实物及外包装、硕士学位论文《多功能理疗房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及“气体介质超声换能器”实用新型专利等证据,皮晓波提交的多份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案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奥力公司主张诉争专利权归其所有,首先应当证明在皮晓波申请诉争专利之前,其已经就诉争专利进行了设计,且实质性地包含诉争专利设计的特征。

奥力公司虽然提供了2016年11月28日《关于小地球磁电感应地空仪相关单位隶属关系的说明》、2016年12月6日《关于“移动小地球”产品有关情况汇报》、2017年1月14日《关于“小地球”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据此主张诉争专利应归属奥力公司。

上述三份证据材料尽管表述有“小地球”项目由奥力公司负责技术研发、生产,忠科公司负责产品市场宣传、销售等内容,但该三份证明材料均不是为明确诉争专利权属而出具,且所载明内容均没有明确诉争专利由奥力公司设计,奥力公司也没有提供其负责“小地球”技术研发的相关技术资料、且该技术资料与诉争专利设计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证据予以佐证。

此外,奥力公司虽然提供了硕士学位论文《多功能理疗房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及“气体介质超声换能器”实用新型专利,但该学位论文的作者为符玉胜,不能证明该论文著作权归属奥力公司或者文中所涉技术方案为奥力公司所有,而“气体介质超声换能器”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也非奥力公司。

况且,该两份证据所涉技术方案均早已进入公知领域,属于任何人均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现有技术。

因此,奥力公司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诉争专利由其所有的主张。

综上,奥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樊 坤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