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玉栋,男,199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佳琪,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