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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杨川与黄晔渝北区晔哥卤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335号
案件名称范杨川与黄晔渝北区晔哥卤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杨川;渝北区晔哥卤菜店;黄晔;重庆荣鹄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335号原告:范杨川,男,1988年10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兴峰乡三元村****,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脆兰,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晔哥卤菜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回兴街道银梭大道****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15TKR30。

经营者:黄晔,男,1971年3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黄晔,男,1971年3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渝**。

第三人:重庆荣鹄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林大道********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1D0N7X。

法定代表人:郭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芷仪,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杨川与被告渝北区晔哥卤菜店、黄晔,第三人重庆荣鹄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范杨川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杨川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杨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范杨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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