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6617号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泽乐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南门街518号3幢302室。
经营者:吴琼世,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泽乐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