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897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精诚电器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坑头社区龙古路****店 经营者:郑海均。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精诚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