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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与河南贝贝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贝之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王宏与河南贝贝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贝之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宏;河南贝贝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贝之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68号 原告:王宏,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贝贝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滨县乌龙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宁波贝之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龙潭山二路27号1幢1号一层-3。

法定代表人:张益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宏与被告河南贝贝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贝熊公司)、宁波贝之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之堡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王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贝贝熊公司、贝之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王宏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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