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438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珠海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淮海路****。
法定代表人:楼晓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裕源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中岭脚下/div> 法定代表人:朱玲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裕源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裕源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