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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与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裕源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438号
案件名称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与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裕源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裕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438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珠海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淮海路****。

法定代表人:楼晓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裕源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中岭脚下/div> 法定代表人:朱玲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裕源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裕源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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