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辖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阳谷达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张秋镇孟楼村。
法定代表人:付海英,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卓睿达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张秋镇大闫楼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崔新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东部高新区**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中成,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阳谷达盛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卓睿达盛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方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2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阳谷达盛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卓睿达盛管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聊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山东阳谷达盛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卓睿达盛管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山东省聊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聊城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