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204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4。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丰州镇明视眼镜店,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丰州镇武荣路**。
经营者:林晓余。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丰州镇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熠 书记员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