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民初39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杰,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德前大众糖酒副食门市,住,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北路**/div>经营者:刘德前,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德前大众糖酒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