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20号之一原告:广州南沙澳美发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关晓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嘉陵,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艺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法定代表人:夏耀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南沙澳美发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艺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南沙澳美发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计4610元,由原告广州南沙澳美发金属塑料制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