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333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好宜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首层商铺**,注册号440602600636345。
经营者:薛朋昌。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好宜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