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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锟锟久旺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民初1070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锟锟久旺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锟锟久旺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0707号原代: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郭玲,均系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锟锟久旺鞋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吴晓光。

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波。

委托代理人:朱宝石,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锟锟久旺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锟锟久旺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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