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8602民初676号之一原告: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孟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龑,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剑,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齐洋,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念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孔洪,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