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205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炼斌,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陆丰市。
因本案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2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炼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炼斌及辩护人刘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12月份始,被告人石炼斌雇佣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军民东路某房内,储存并销售假冒“Adidas”、“NIK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2018年4月19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石炼斌,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1批及销售单据6张。
经统计,缴获的运动鞋6897双,共价值人民币241395元,销售单据已销售的运动鞋共价值人民币7920元。
石炼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缴获的运动鞋照片等物证、到案经过、销售单据、商标注册资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石炼斌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石炼斌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对被告人石炼斌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石炼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需要照顾年迈的母亲,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已销售部分有大部分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⒉本案应定性为犯罪预备,尚未找到买家,没有交易的对象。
⒊被告人石炼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⒋被告人石炼斌家庭特殊,需要照顾家庭。
建议对被告人石炼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2月份始,被告人石炼斌在本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军民东路某房内,储存并销售假冒“Adidas”、“NIK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2018年4月19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石炼斌,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1批及销售单据6张。
经统计,缴获的运动鞋6897双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41395元,销售单据已销售的运动鞋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9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销售单据,电子勘验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商标注册资料、授权委托材料、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证人王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石炼斌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炼斌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炼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石炼斌在本案中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炼斌的辩护人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但关于已销售金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石炼斌在QQ、微信聊天中及归案后均明确其销售的是假冒“Adidas”、“NIK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且在销售单据上予以签认;
关于本案应定性为犯罪预备的意见,经查,石炼斌进货、储存在涉案206房仓库内,手机勘验检查的电子数据反映石炼斌通过QQ、微信等途径已着手对外销售,现起诉认定销售金额主要以缴获的运动鞋的金额来计算,本案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
综上,被告人石炼斌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炼斌从轻处罚,量刑上考虑查获的数量、销售价格及手机电子数据反映的石炼斌销售的时间、数量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炼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6897双,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