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065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皇后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源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欢。
被告:谢欢,男,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中山市环海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郑健文。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审理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聚源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谢欢、中山市环海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