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386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凤凰社区长凤路华丰高新产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吴宝康。
被告:南京叠韵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创业创新城******/div>法定代表人:吴宝瑞。
被告:上海征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法定代表人:刘稳。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叠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征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