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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汨罗市弼时新一佳家电城、毛哲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6民初159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汨罗市弼时新一佳家电城、毛哲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弼时新一佳家电城;毛哲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民初159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P。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弼时新一佳家电城,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LYP3N43。

经营者:冯立祥,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毛哲兰,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弼时新一佳家电城、毛哲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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