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民初159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P。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弼时新一佳家电城,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LYP3N43。
经营者:冯立祥,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毛哲兰,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弼时新一佳家电城、毛哲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