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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华区鸿运上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4民初411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华区鸿运上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区鸿运上商贸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4民初41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鸿运上商贸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421L3J37。

经营者:王芳东。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鸿运上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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