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4999号 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明群,职员 委托代理人:易滨,职员。
被告:蔡玉辉,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玉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