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217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琼珊,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8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8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凡,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未检办刑诉[20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琼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琼珊及其指定辩护人杨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詹琼珊雇请同案人詹某1炎、方某2(均已判决),以本市白云区八一科技园二期A栋431房、本市白云区嘉禾街下村新苑街八巷5号104房、本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钟屋村钟兴南街41号东南角一楼为窝点,存储、销售假冒“adidas”和“NIKE”注册商标的衣服。
2017年3月14日,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并在上址查获假冒“adidas”和“NIKE”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10764件。
经鉴定,其中9911件衣服的正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798752元。
2018年2月6日,詹琼珊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詹琼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詹琼珊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詹琼珊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詹琼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詹琼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詹琼珊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
(二)被告人詹琼珊是犯罪未遂,涉案的商品尚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涉案商品的评估价值明显超过其真实销售价格。
(三)被告人詹琼珊有自首情节。
(四)被告人詹琼珊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詹琼珊的父亲患有腰椎病和高危的高血压病,且刚进行了手术治疗,需要被告人帮忙照顾;
被告人詹琼珊夫妇收养了一个女婴,也需要其照顾。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詹琼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詹琼珊雇请同案人詹某2、方某2(均已判决),以本市白云区八一科技园二期A栋431房、本市白云区嘉禾街下村新苑街八巷5号104房、本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钟屋村钟兴南街41号东南角一楼为窝点,存储、销售假冒“adidas”和“NIKE”注册商标的衣服。
2017年3月14日,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方某2、詹某2并在上址查获假冒“adidas”和“NIKE”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10764件。
经鉴定,其中9911件衣服的正品价值共计2798752元。
2018年2月6日,被告人詹琼珊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租赁合同、辨认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资料及通话清单,赃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图片截图,便条,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租房协议书、送货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涉案商标注册证及鉴定报告、价格证明等,被告人詹琼珊的到案经过及身份材料,证人方某1、黄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同案人方某2、詹某2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被告人詹琼珊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琼珊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琼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詹琼珊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及被告人詹琼珊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的量刑建议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被告人詹琼珊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詹琼珊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詹琼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琼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詹琼珊暂扣于本院的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丽娜人民陪审员 冯爱芬人民陪审员 伍彩红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火娇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