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009号原告:赖华亮,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嘉锝佳电子厂,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工业区旺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美璇。
原告赖华亮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嘉锝佳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