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民初11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道坤,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浈江区惠盟生活便利店。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安全北路**。
经营者:陈剑明。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浈江区惠盟生活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浈江区惠盟生活便利店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