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3768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恭,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筠连县。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5民初18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4309661、915682号商标专用权;
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恭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2788元,并缴纳执行费541元,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5民初1834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376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