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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华区泰芒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605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华区泰芒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华区泰芒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605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泰芒饮品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华强广场**美食文化街第**主要负责人:刘宏斌。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区泰芒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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