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民初17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海盐县大桥新区加盟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海盐县大桥新区工业园区西场路口南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F0478519(1/1)。
经营者:黄选州,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海盐县大桥新区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